山东省华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华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745号
原告:山东省华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7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8453290N。
法定代表人:吕华斌,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路88号1号楼B座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26311335。
法定代表人:刘政传。
原告山东省华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华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华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丽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宫献珍
书 记 员 曹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