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82执201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安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执行人:成都华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贤清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华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867138.61元,已执行150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8月14日支付500000元,于2020年8月27日支付1000000元,剩余案款按照(2020)川018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继续履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给付上述款项,则申请人可就原执行标的中未给付的款项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82民初15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胥道全
审判员周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