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新动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民初6173号之二
原告:安徽新动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5178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LNXA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新动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动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动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初步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动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12元减半收取212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56元,由原告安徽新动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