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3432号
原告:***,女,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6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LNXAXU。
法定代表人:唐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飞,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志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陈昌海
人民陪审员  张克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王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