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14执703号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6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LNXAXU。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14司惩2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50000元义务,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R××**汽车一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四川国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尚有罚款50000元未履行。据此,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14司惩2号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