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达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达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3执保78号
申请人:天津达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申请人: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申请人天津达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H××/冀B××号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以5万元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达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H××/冀B××号车。扣押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