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2412号
原告:中诚(天津)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伟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煜,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百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xxxx。
法定代表人:张冬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诚(天津)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百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诚(天津)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聂赫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小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