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道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3808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文苑街35号西丽新源工业厂区1栋五楼521室。
法定代表人:冯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