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508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西江公路路南边东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6254170Q。
法定代表人:李建琨。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军,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年,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文苑街35号西丽新源工业厂区1栋(聚创金谷创意园)五楼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OLX8C。
法定代表人:冯龙。
被告:吴代科,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险峰、人民陪审员吴乃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6.16元,减半收取计3118.08元、财产保全费2165元,合共5283.08(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付),由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吴险峰
人民陪审员  吴乃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