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1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社区文苑街35号西丽新源工业厂区1栋(聚创金谷创意园)五楼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0LX8C。
法定代表人:李雪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伦,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志海,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成学,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龙,男,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茂荣,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行,男,汉族,1964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清亮,重庆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志海、刘明龙、张世行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7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19元,减半收取521.6元,由上诉人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松
审 判 员 张欲晓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学亮
书 记 员 韩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