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5762号
原告:刘明龙,男,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社区文苑街35号西丽新源工业厂区1栋(聚创金谷创意园)五楼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5DP0LX8C。
原告刘明龙诉被告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明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晓翔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