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1524号
原告:重庆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99号5幢1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AM5BX1。
法定代表人:包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西丽社区文苑街35号西丽新源工业厂区1栋(聚创金谷创意园)五楼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0LX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居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路472号林正远景2幢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7079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重庆居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2022年12月26日,原告重庆建***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重庆居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重庆居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76.11元,减半收取计2938.06元,由原告重庆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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