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北碚区迦予建材营业部与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6009号 原告:北碚区迦予建材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XWT4EXR。 经营者:**,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0LX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碚区迦予建材营业部与被告中合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2221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92221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以LPR上浮50%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接渝北区两路城南片区公厕工程,向原告购买水泥、河沙等建筑材料。2021年11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还欠原告材料款92221元,被告承诺在2022年1月25日前付清,但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为卖方,被告为买方,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北碚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2.77元,退还原告北碚区迦予建材营业部。 审 判 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