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财保34号
申请人:读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1号新闻出版大厦27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娟,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32号宏景数码广场一层D19D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读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727388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读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727388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财产信息线索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读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桂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