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澳瑞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广西澳瑞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广西腾尧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3民初6508号
原告:广西澳瑞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3号广西区体育馆安保指挥综合楼一楼八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65W54。
法定代表人:燕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腾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6号凤岭春天19号楼19-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9K80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天等县。
原告广西澳瑞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瑞特公司)与被告广西腾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瑞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被告***及作为腾尧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澳瑞特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腾尧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约定利息9000元;2、被告腾尧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3、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为实现上述债权,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物(车牌:桂A×××××,索兰托2199CC小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对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腾尧公司、***共同辩称:1、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无异议;2、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认为过高;3、对原告诉请的抵押车辆有异议,***不是车辆所有权人,不应该处理该车辆;4、对***承担连带责任无异议,债务应当是公司及个人共同偿还。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2017年10月30日,澳瑞特公司(甲方)与腾尧公司(乙方)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一、2017年10月30日,乙方向甲方借款30万元,2017年12月20日还款,借款利息共9000元;二、2017年10月30日前甲方支付借款到乙方指定本名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金湖北路支行45050160478500000170);三、乙方应遵守双方约定,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时还款,并在还款日一次性支付利息到甲方指定的本名账户(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民族支行800105170600018);四、如需延迟,乙方应在借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甲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按万分之五的日利息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日,澳瑞特公司通过广西北部湾银行向腾尧公司转账支付了300000元。
2018年5月9日,澳瑞特公司(甲方)与腾尧公司(乙方)签署《延期还款协议》,载明:因乙方曾向甲方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现累计欠本金及利息合计309000元。因乙方经营周转资金紧张,暂无偿还能力,根据借款协议约定,现乙方向甲方申请延期还款,经协商一致,就延期还款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确认拖欠甲方309000元;二、乙方承诺还款期限如下:1、2018年6月30日前还款100000元;2、2018年9月30日前还清余额209000元;3、如逾期不还,则乙方愿以法人***个人名下的资产折价优先偿还甲方,甲方为乙方所有债权人中的第一顺位。***作为法人代表在乙方处签字。
2018年5月7日,***向澳瑞特公司出具《抵押协议》,上载:本人***,身份号码,曾向广西澳瑞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现在未还清借款,特把桂A×××××索兰托2199CC小型客车抵押给广西澳瑞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如果到9月30日前未能还清借款,就由公司处理车子来偿还借款,偿还不够部分向法院申请拍卖房产来偿还。
另查明,桂A×××××索兰托2199CC小型客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黄革生。
2019年4月28日,澳瑞特公司以腾尧公司应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澳瑞特公司与腾尧公司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本案中,澳瑞特公司依约向腾尧公司交付了300000元借款本金,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澳瑞特公司要求腾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澳瑞特公司诉请的利息9000元,因案涉借款的期限为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2月20日止,双方约定此借期内的利息为9000元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借期内的利息,腾尧公司应按年利率24%予以支付。对于违约金,澳瑞特公司主张腾尧公司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的责任问题。澳瑞特公司诉请***对腾尧公司的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澳瑞特公司诉请对案涉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问题。因案涉抵押物桂A×××××索兰托2199CC小型客车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澳瑞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且案涉车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澳瑞特公司主张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于法无据,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腾尧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澳瑞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30日起计至2017年12月20日止;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广西腾尧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澳瑞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935元,由被告广西腾尧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芳燕
人民陪审员  卢志芬
人民陪审员  黄春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琼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