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光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宜州市光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宜州市桂星焊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1281民初2313号
原告宜州市光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龙江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75121518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胜国,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宜州市桂星焊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200916304J。
法定代表人**富,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现住宜州市,系被告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州市光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宜州市桂星焊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州市光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宜州市桂星焊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州市光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宜州市桂星焊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90元,减半收取15445元,由原告宜州市光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