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光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光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203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光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八分公司、河池市宜州区城乡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2民终208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2022)桂120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八分公司、河池市宜州区城乡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西光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3)桂1203执373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八分公司共同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光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7423.29元;2.被执行人河池市宜州区城乡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督促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八分公司支付赔偿款,若申请执行人无法要回赔偿款,被执行人河池市宜州区城乡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67.79元,执行费107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局、网络虚拟账户中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月17日作出的(2023)桂1203执3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八分公司、河池市宜州区城乡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于3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132.79元(其中:本金77423.29元、2023年1月14日-3月11***履行利息767.71元、案件受理费867.79元及执行费1074元)转入本案子账户,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的主张。 本院认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2022)桂120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西光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2022)桂120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