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兴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议论堡乡议论堡大街村。
法定代表人:王占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怀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楚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锡民,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兴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6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租赁合同》虽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该合同双方约定租赁盘扣式脚手架用于永州市潇湘大道、传芳路上跨铁路桥工程项目,经询问当事人,该项目实为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并非铁路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故上述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628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