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101民初729号
原告: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余志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智泽,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出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50.64元,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收到上述通知书,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喆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