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101民初325号
原告: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余志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汇星路81号A栋306室。
负责人:陈伟,局长。
被告: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28号5-7楼11-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强。
原告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8356.64元,减半收取14178.32元,由原告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 静
书 记 员  卓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