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宏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深土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宏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艺景路258号首层自编之三。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土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宏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广铁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9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宏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宏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宏蒲公司支付广州万品公司的赔偿款,是因为其有过错,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现一审法院判决深土公司分担宏蒲公司因有过错,而赔偿广州万品公司的损失款1466256.8元不公平。因为该款项是宏蒲公司违反与羊铁公司签订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约定,与广州万品公司签订长达的20年租赁合同,赔偿广州万品公司因此投入大量资金对承租的厂房、场地进行装修改造的所造成的损失。广州万品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如果宏蒲公司不与其签订长达20年的租赁合同,将承租的厂房、场地租赁给广州万品公司使用20年,其是不会投入巨资进行装修改造的,就不会有损失的发生。二、宏蒲公司赔偿广州万品公司损失一案,对涉案租赁合同解除的责任由谁承担?天河法院已认定“羊铁公司与宏蒲公司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宏蒲公司在对上述情况知情的前提下,与广州万品公司签订长达20年的转租合同,超出了其作为《物业租赁合同》(HP-羊铁-2008-007)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权限。因此宏蒲公司对本案转租合同的解除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宏蒲公司与广州万品公司在本转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转租时的过错程度,酌定“宏蒲公司承担60%责任,广州万品公司承担40%责任”。三、宏蒲公司对天河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的二审法院广州中级法院也认定:“羊铁公司与宏蒲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及《物业租赁补充合同》明确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羊铁公司随时有权解除合同,宏蒲公司对羊铁公司随时可能提出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应当有所预见,宏蒲公司在不能提供稳定租期的租赁物的情况下,与广州万品公司签订为期20年的《物业租赁合同》,因羊铁公司解除不定期的租赁合同收回场地导致宏蒲公司与广州万品公司之间的《物业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宏蒲公司对本案的合同解除存在明显的过错。本案合同的解除及损失的产生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羊铁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的主张不予支持,……”,并驳回了宏蒲公司的上诉。四、羊铁公司与宏蒲公司之所以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国家征收、铁路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无法继续经营而必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时,互不赔偿,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行解除”的免责条款,就是因为该房屋位于广深铁路线旁,产权人铁路单位,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工厂已停工,人员已分流,涉案场地已闲置,铁路部门对此有新的规划安排,因此在租赁合同中与宏蒲公司特别加以约定,租期也设定为不定期,而且羊铁公司对租金也收得比较低,一年为65万。而宏蒲公司转手以每年115万租赁给广州万品公司使用。五、正如广州中级法院判决所言:本案合同的解除及损失的产生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为羊铁公司与宏蒲公司双方,已充分考虑涉案单位、场地的客观情况,明知在未来不定期的租赁期内,可能会发生“国家征收和铁路规划”的事项。所以才会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国家征收、铁路规划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双方确认免责,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的约定。六、广州万品公司索赔诉讼案,之所以被一审法院认定羊铁公司和宏蒲公司没有提供“国家征收、铁路规划”的证据,是因为该索赔案的发生是在2019年8月8日开始,此时宏蒲公司还没有将涉案场地交还给羊铁公司。到2019年12月30日,宏蒲公司才通过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强制执行,将涉案场地交还给羊铁公司,当即羊铁公司将接收的涉案移交检察机关指定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随后铁路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将原有的厂房拆除,依《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建设前的报建工作。2021年8月12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铁路检察院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提出《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1)11592号】要求,并划出《建设用地的红线图》。在羊铁公司收集到该证据时,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已在2021年2月25日作出。七、一审法院有什么依据“不宜认定涉案场地规划的改变属于铁路规划因素”?因为涉案场地规划的改变,始终都包含“铁路规划”的因素。首先是铁路部门为了配合铁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动改变现有的规划,将属于铁路自有的生产用地,无偿划转给铁路检察机关修建办公大楼;是铁路主动将涉案的3栋厂房的产权人由铁路工程单位全部变更为广州铁路检察院;是铁路自行将原有规划的厂房全部拆除,以便重建;是铁路配合检察机关将新建办公大楼的规划报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批;广州市有关部门也是根据铁路部门的申请,将土地的性质由铁路工程的生产用地全部无偿划转为行政办公用地。上述所做的一切工作,全部是“铁路规划”因素所为,它不是政府行为,更不具有政府因素。如果是政府行为,就会有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铁路部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的行政决定书,会对地上物进行征收补偿。八、一审法院以“铁路规划”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定义为由,不认可双方合同所约定的“铁路规划”免责条款是不当的,因为铁路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一个行业,“铁路规划”也是依据《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规定,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本行业内的规划。“铁路规划”的定义、内容也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等确定和实施。九、一审法院关于“规划用途的改变应属不可归责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认定与广州中院的判决相悖。因广州中级法院的判决是宏蒲公司与羊铁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及《物业租赁补充合同》明确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羊铁公司随时有权解除合同,宏蒲公司对羊铁公司随时可能提出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应当有所预见。宏蒲公司在不能提供稳定租期的租赁物情况下,与万品公司签订租期为20年的《物业租赁合同》,因羊铁公司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收回场地导致宏蒲公司与万品公司之间的《物业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宏蒲公司对本案合同的解除有明显过错。本案解除及损失的产生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广州中院对宏蒲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的主张不予支持。十、羊铁公司和宏蒲公司在合同中“国家征收、铁路规划”不可归责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条款,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羊铁公司与宏蒲公司双方签订的该《租赁合同》在历次诉讼中,从没有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既然有约定就应该依照履行,而不能一方的反悔,随意作废,不予执行。综上所述,深土公司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做出公正的裁决,以维护深土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宏蒲公司辩称,一、宏蒲公司认同一审判决书中“宏蒲公司与羊铁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中关于‘除政府征用、铁路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的内容,应认为是双方对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的合同主体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的限制”、“该合同中关于‘政府征用、铁路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继续经营而必须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互不赔偿、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行解除’的内容,应认为是双方针对不同情形导致合同解除后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进行的约定”的法律评析。二、羊铁公司将涉案场地出租给宏蒲公司的《物业租赁合同》、以及宏蒲公司将涉案场地转租给实际租赁人万品公司的《物业租赁合同》,都有“政府征用、铁路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继续经营而必须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互不赔偿、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行解除”的条款内容。而导致涉案场地租赁合同、转租赁合同解除的基础事实其实是一致的,即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涉案场地规划用途确实发生变化”。该基础事实适用于涉案场地的租赁合同、也适用于涉案场地的转租赁合同,如果深土公司基于此事实对宏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那么同样地,宏蒲公司也不应对实际租赁人万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宏蒲公司赔偿万品公司280多万的已生效判决将需要再审。三、深土公司在上诉时强调宏蒲公司在转租合同中的过错,却回避了自身的过错。一方面,宏蒲公司将涉案场地租赁给实际租赁人万品公司前,已经向其出示了涉案场地《物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等主要条款,宏蒲公司、实际租赁人万品公司均认为该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定最长期限租赁合同”,实际租赁人万品公司在评估商业风险后,才同意与宏蒲公司签订20年定期租赁合同。另一方面,宏蒲公司原来从羊铁公司租赁了涉案场地的3幢物业,其中2幢转租给实际承租人万品公司。羊铁公司获悉后,与宏蒲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减少了租赁物业,将剩余的1幢物业收回己用。在随后数年,羊铁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实际租赁人万品公司在涉案场地内共同工作、到万品公司食堂解决工作就餐问题,并对出租的涉案物业进行监督管理,羊铁公司对转租行为和转租期限是清楚知道的,但多年以来羊铁公司也没有向宏蒲公司提出任何异议,直至“涉案场地规划用途发生变化”。因此,如果期间的转租行为确实存在问题,羊铁公司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深土公司的上诉请求。 宏蒲公司2021年6月2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土公司向宏蒲公司连带赔偿违约解除租赁合同导致的经济损失2932513.6元及利息(以2932513.6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深土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河区五山***自编2号料库(2419图13幅2地号)(土地面积10067.34平方米、建筑面积1093平方米,使用性质工场,厂房),天河区五山***自编3号机械设备库(2419图13幅2地号)(土地面积10067.34平方米、建筑面积1186平方米,使用性质工场,厂房)的产权人均为广州铁路工务工程总公司第三桥隧工程公司。后广州铁路工务工程总公司第三桥隧工程公司经两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羊铁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即羊铁公司)。 2008年12月29日,宏蒲公司(乙方)与羊铁公司(甲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租赁甲方涉案场地(用地面积10067.34平方米,其中建筑物面积3228平方米);除政府征用、铁路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乙方整体承租涉案场地后,可将其改造成办公、教育、娱乐、仓储等使用,也可在空地上加建建筑物,以适应经营需要;甲方拆卸设备及清场2个月,清场完毕,甲方将涉案场地整体一次性移交给乙方,给予乙方3个月免租装修期,免租装修期结束日为2009年5月31日;租金从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日起计收,首年至第四年的年租金95万元,此后每年递增5%;租赁期间,乙方需进行装修或添附的,在不违反市政规定下,由乙方自行组织和施工,合同终止后,乙方所做的装修与添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政府征用、铁路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继续经营而必须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互不赔偿,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行解除等。 2008年12月31日,宏蒲公司与羊铁公司签订《物业租赁补充合同》,约定:在《物业租赁合同》条款中,因甲方办理手续、程序复杂等原因而要求不设定租赁期限等。 2009年5月20日,宏蒲公司(甲方)与万品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下称转租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租赁甲方涉案场地,租赁期限20年,从2009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9日;甲方给予乙方3个月免租装修期,免租装修期结束日为2009年9月9日,租金从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日起计收,首年至第二年年租金115万元,从第三年起,每年递增4%;政府征用、铁路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继续经营而必须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互不赔偿,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行解除等。 2009年6月8日,宏蒲公司(乙方)与羊铁公司(甲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涉案场地面积调整为约7759.34平方米,每月租赁费用调减为57333.34平方米,租赁费用从起租日后第五年其地址5%,起租日自2009年10月20日起计等。 2012年7月25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向羊铁公司发出《通知》:集团公司提供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19图13幅2地号的地块作为铁路检察院的建设用地,请依法依规解除该地块租赁关系。 2012年8月14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广铁(集团)公司、广州铁路法院、检察院、市交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作出《关于推进落实广铁法院检察院办公用房建设及土地置换工作的函》,载明由移交方提供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19图13幅2地号地块用于建设广铁检察分院和广铁运输检察院等。 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受理的(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19号羊铁公司诉宏蒲公司、第三人万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羊铁公司诉请解除与宏蒲公司的《物业租赁合同》及两份《物业租赁补充合同》,宏蒲公司将上述租赁场地物业返还给羊铁公司并支付使用费等。该院审查后作出(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解除羊铁公司与宏蒲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HP-羊铁-2008-007)、《物业租赁补充合同》(HP-羊铁-2008-007-02)、《物业租赁补充合同》(QSH0906-1);二、宏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租赁场地,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广园路石牌仓全部租赁场地物业(包括厂房、仓库、办公室、临建房等建筑物和空地,其中场地用地面积7759.34平方米,建筑物面积2279平方米,房地产权证编号205217、205218)返还给羊铁公司;三、宏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羊铁公司支付从2014年9月1日起至返还全部场地时止的租金及使用费(欠付租金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为1232670元,合同解除后使用费按照月租金标准60200元支付);四、驳回羊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宏蒲公司、万品公司均不服并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粤71民终10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其中认定:“《物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除政府征用、铁路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并不改变涉案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性质”,并判决:一、维持(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变更(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宏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羊铁公司支付从2014年9月1日起至返还全部场地时止的租金及使用费(欠付租金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为1118004元,合同解除后使用费按照月租金标准60200元支付);三、撤销(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四、驳回羊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受理的(2019)粤0106民初32624号万品公司诉羊铁公司、宏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万品公司诉请要求羊铁公司、宏蒲公司向其支付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3479.739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审查后作出(2019)粤0106民初32624号民事判决,判令宏蒲公司向万品公司支付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2872947.6元并承担一审受理费29783元。万品公司、宏蒲公司均不服并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粤01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其中认定:“宏蒲公司与羊铁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及《物业租赁补充合同》明确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羊铁公司随时有权解除合同。宏蒲公司对羊铁公司随时可能提出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应当有所预见。宏蒲公司在不能提供稳定租期的租赁物的情况下,与万品公司签订租期为20年的《物业租赁合同》,因羊铁公司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收回场地导致宏蒲公司与万品公司之间的《物业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宏蒲公司对本案合同的解除存在明显过错。本案合同的解除及损失的产生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审法院对宏蒲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的主张不予支持。万品公司作为承租人,亦对租赁物是否适租负有审慎注意义务。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知晓宏蒲公司与羊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即使万品公司关于其仅知晓宏蒲公司与羊铁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并不知晓《物业租赁补充合同》的陈述属实,但宏蒲公司与羊铁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并无约定租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万品公司对此应当有所预判,但其仍然与宏蒲公司签订2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对此亦存在过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宏蒲公司承担60%的责任,万品公司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宏蒲公司承担二审受理费29783元。 另,羊铁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经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核准注销登记。深土公司表示羊铁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由深土公司继承,宏蒲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宏蒲公司与羊铁公司之间就涉案场地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宏蒲公司与羊铁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中关于“除政府征用、铁路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的内容,应认为是双方对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的合同主体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的限制;该合同中关于“政府征用、铁路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继续经营而必须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互不赔偿,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行解除”的内容,应认为是双方针对不同情形导致合同解除后是否需承担赔偿、违约责任进行的约定。 据查明,涉案场地规划用途确实发生变化,且该规划用途的改变导致宏蒲公司与羊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结合上述合同约定内容看,涉案场地未发生政府征用情形,而“铁路规划”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定义,亦未见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约定,不宜认定涉案场地规划用途的改变属于“铁路规划”因素,故一审法院认为规划用途的改变应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亦即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现因羊铁公司解除合同导致宏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其与万品公司之间的转租合同而引发万品公司与宏蒲公司、羊铁公司之间的诉讼,最终生效判决认定宏蒲公司需向万品公司支付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2872947.6元。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考虑,认定羊铁公司应向宏蒲公司补偿因合同解除导致的经济损失1436473.8元(2872947.6×50%)。深土公司表示羊铁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其继承,宏蒲公司亦表示同意,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故深土公司应向宏蒲公司赔偿上述经济损失。 另,生效判决认定宏蒲公司对于转租合同的解除有明显过错,宏蒲公司因败诉而需承担另案的一、二审受理费,宏蒲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羊铁公司或深土公司承担上述受理费,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宏蒲公司诉请主张的利息亦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10月21日判决如下:一、深圳广铁��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宏蒲投资有限公司补偿经济损失1436473.8元;二、驳回广州宏蒲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260元,由广州宏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437元,深圳广铁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23元。 本院经二审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 二审中,深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落实广铁法院检察院办公用房建设及土地置换工作的函》【穗建公共函(2012)2026号】,拟证实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已根据省委办公厅2012年6月13日的协调会议精神,确认深土公司的上级广铁集团移交涉案土地用于建设广铁检察分院和广铁检察院的办公公房、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编制规划论证、办理房屋建设手续。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设书的复函》【粤发改技资函(2014)3819号】,拟证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涉案场地上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由广铁集团提供。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AT05074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必要性论证公示的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0)14123号】,拟证实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同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要求对涉案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地块(天河区AT0507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征询意见公示图,拟证实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对涉案场地由厂房改变为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征询意见进行公示,规划改变的项目立案号为2020040000034710。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粤发改投审(2022)30号】,拟证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涉案场地上建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资金铁路承担。深土公司表示上述证据1-4在一审法院庭审后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宏蒲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组织证据交换及质证,宏蒲公司对深土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均产生于一审庭审前,超出举证期限,不应予以采纳,深土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的目的是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的基础事实是铁路规划,但在此前羊铁公司与宏蒲公司、万品公司的多个关联案件中,羊铁公司一直未提交上述证据,而宏蒲公司、万品公司不可能掌握上述证据,导致宏蒲公司在关联案件中需要向万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述证据被采纳,认定解除合同的基础事实是铁路规划,则宏蒲公司无需向万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将导致生效判决的再审及执行回转。 二审另查明,(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认定:羊铁公司与宏蒲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而后双方签订的《物业租赁补充合同》明确约定“不设定租赁期限”,故双方形成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羊铁公司有权在合理期限通知宏蒲公司后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羊铁公司在本案诉争前已通知宏蒲公司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现又以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故羊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关于“政府征用、铁路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而必须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互不赔偿,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合同自行解除”的约定,主要是针对不同情形导致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违约责任进行的约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深土公司是否应向宏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按照(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及(2017)粤71民终105号民事判决的认定,羊铁公司与宏蒲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及《物业租赁补充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且该合同系因羊铁公司行使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而解除。一审法院认定羊铁公司与宏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因规划用途改变即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与生效判决的认定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由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缺少租期的约束,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各自出租和使用、收益租赁物时均承担着同等的市场交易风险,并且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非基于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因此并不能因解除行为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仅在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或者未尽到通知等附随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宏蒲公司虽然向万品公司赔偿因合同解除导致的经济损失2872947.6元,但按照(2021)粤01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宏蒲公司在不能提供稳定租期的租赁物的情况下与万品公司签订租期为20年的《物业租赁合同》,因羊铁公司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收回场地导致宏蒲公司与万品公司之间的《物业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宏蒲公司对合同解除存在明显过错,并以此为由酌情认定宏蒲公司对万品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承担60%的赔偿责任。从上述生效判决认定可见,宏蒲公司在该案中向万品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并非因羊铁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因此,宏蒲公司以羊铁公司违约为由要求深土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2932513.6元及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深土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影响本案争议事实的认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深土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906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广州宏蒲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3元,均由广州宏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莫 芳 审判员  余 盾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