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民初6276号
起诉人:***,男,195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陈克艳,女,1972年5月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起诉人:刘刚,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起诉人:张莉,女,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起诉人:李雷,男,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身份证号:
起诉人:韩艳霞,女,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郑月娥,女,1964年3月15日生,回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杜利合,男,197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贾春蕊,女,1977年2月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郭彦涛,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刘岗,男,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起诉人:冯红霞,女,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曲伟,女,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苏永新,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起诉人:王京京,女,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李平,男,1964年9月10日,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起诉人:王秀丽,女,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李建立,男,196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赵秀卿,女,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周拥军,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王丹珠,女,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李昕,女,197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赵纯华,女,195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刘霞,女,1967年4月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石兵,男,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马庆念,女,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丁泽山,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任建兴,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押成,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尹立,男,198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赵晚彤,女,200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起诉人:潘立,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何风英,女,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金小勇,男,195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张成,男,195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安生强,男,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赵计良,男,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徐惠民,男,194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起诉人:张丽娅,女,1979年8月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冯维,女,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肖丽红,女,196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赵振荣,女,194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李慧娟,女,195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起诉人:梁文菊,女,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起诉人:刘慧宝,女,194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邓乃超,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陈亚宁,女,198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刘卫义,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起诉人:刘建玲,女,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惠乃玲,女,1960年3月14日生,满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付晖,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张志鹏,男,198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址:山西省昔阳县。
起诉人:庞文怀,男,195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起诉人:杨淑华,女,1962年11月7日,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起诉人:李琳,女,1976年7月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李立红,女,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起诉人:邱洁,女,198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雷玉强,男,195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晋州市。
起诉人:赵杰,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刘胜利,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起诉人:张纪文,男,1969年5月13日生,回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张扬,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起诉人:高阳,男,1985年7月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起诉人:吴进加,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起诉人:谢逢滔,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泰顺县。
起诉人:赵修浩,男,1989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赵修尚,男,198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许茂英,男,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赵敏,女,1981年4月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闻友丽,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李怡霖,女,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李逢时,女,198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陈倩倩,女,198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许兰清,女,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王凤美,女,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王贵芳,女,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康惠,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牛合印,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王明国,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起诉人:王鹏,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王璞,女,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李红,女,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刘丛者,女,198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起诉人:张素珍,女,196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起诉人:印毅,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张东英,男,195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陈路贤,女,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陈山,男,196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起诉人:胡玲芹,女,1965年7月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刘瑞娟,女,1963年9月2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高彦国,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起诉人:赵丽,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赵兰英,女,195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耿开文,男,195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张会茹,女,1972年7月9日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起诉人:邓亚敏,女,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张奕,女,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张鹏翔,男,199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薄琳,女,1967年5月2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起诉人:曲明,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黄玉香,女,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址:天津市西青区。
起诉人:周建国,男,199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起诉人:安群玉,男,195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起诉人:汪润忠,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址:西安市雁塔区。
起诉人:韩金光,男,196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谷月青,女,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孙振杰,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李伟,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贾建起,男,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鹿泉市。
起诉人:远丽新,女,196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唐文燕,女,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潘澄,女,199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柳英,女,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起诉人:黄耀鹏,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起诉人:刘保元,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起诉人:李永红,女,1968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河北新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新天商务中心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6843211622。
法定代表人:王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起诉人:魏景华,女,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谢天恩,男,200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王军鹏,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起诉人:袁小龙,男,197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址:陕西省绥德县。
起诉人:柴维月,男,1964年6月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徐维忠,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高碑店市。
起诉人:王明珍,女,195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郄树才,男,195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起诉人:米锬,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陈金来,男,195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起诉人:张秀丽,女,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周营昌,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起诉人:李会哲,女,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赵晗,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王艳,女,197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颜玮,女,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起诉人:林青,女,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孙建忠,男,196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宋萍,女,1987年09月0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杨亚欣,女,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起诉人:郝欣,女,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张春雷,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起诉人:徐润辉,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起诉人:王国富,男,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周华宏,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刘妹攒,女,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额尔敦,男,1974年8月16日生,蒙古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杜娟,女,198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起诉人:王帅,男,1986年8月2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尤树新,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仰超,女,1979年5月19日生,满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范九龙,男,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刘雨璇,女,200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系刘雨璇父亲。
起诉人:孟博,男,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起诉人:李旋,女,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张麟,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赵志华,女,1962年4月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起诉人:赵丽华,女,195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付俊,女,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1658。
法定代表人:周慧,该公司董事长。
起诉人:许亚平,女,195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许俊平,女,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张君,女,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王勤,女,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起诉人:刘合军,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鲁宝光,男,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张风杰,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
起诉人:孙直平,女,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于树娜,女,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起诉人:王恒斌,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武墨忠,男,196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王志霞,女,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乔婧,女,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薛秀花,女,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王佳轶,男,198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刘野,男,195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王涵钰,女,199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张新改,女,195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起诉人:李侠,女,1974年1月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张增须,男,195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起诉人:杨建国,女,195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王伟涛,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起诉人:宇文翠花,女,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霍爱华,女,195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起诉人:王东,男,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起诉人:杨华,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起诉人:安军科,男,196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起诉人:曹改会,女,196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诉讼代表人:***,男,195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诉讼代表人:***,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诉讼代表人:陈克艳,女,1972年5月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诉讼代表人:刘刚,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诉讼代表人:张莉,女,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平,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晴,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等186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与友谊街道办事处组织诉前调解,未成功。诉讼请求为:一、依法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河北百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解除双方的物业服务关系;二、判令被起诉人撤出百度空间大厦物业经营,返还起诉人百度空间大厦1115室、1617室物业服务用房,并腾空房屋;三、判令被起诉人停止百度空间大厦物业经营,披露并返还电梯间、大厦外墙、各楼层侯梯厅、地面停车场、地下车库等业主共有部分收费台账、业主物业缴费台账,并返还与前述台账相关的使用和收益合同;四、判令被起诉人移交百度空间大厦设备层、监控室设备和水、电、暖、中央空调设施;五、判令被起诉人拆除百度空间大厦地面停车场、地下车库出入门禁设施;六、判令被起诉人返还业主剩余公共收益300000元。事实与理由:起诉人称其与被起诉人河北百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在被起诉人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不合理收费、物业服务不达标、不配合业主车位移交等违约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诉至本院。
经审查,起诉人要求解除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并非业主选定,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起诉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故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选聘物业公司。综上,对***等186人提起的该民事诉讼我院不予受理。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等186位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 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涂凤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