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秦岭暖气片有限公司

洛阳市秦岭暖气片有限公司、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1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秦岭暖气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市秦岭暖气片有限公司自贸区科技支行申请执行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权利人洛阳市秦岭暖气片有限公司欠款189059元(暂计)。因义务人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市秦岭暖气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11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宝龙大厦1幢(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13890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13927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14924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15539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13930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15536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13913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13926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13907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14923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13923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15371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13910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13230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13911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15538号)的以上共十六套房产,本院对该房产均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2021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被执行人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豫C7B1**、豫C6C8**、豫C616**、豫C057**、豫CZK3** 的车辆,本院对该车辆均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12月3日至2023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1年12月28日,到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与学府街交叉口南100***小区商业楼进行了实地调查,该公司已不在此地经营,后又到实际经营地洛阳市洛龙区***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关联案件该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且执行标的很大,暂无能力履行,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2月14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2年2月14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2年2月11日,本院作出司惩20号拘留决定书,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卫合司法拘留十五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89059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189059元执行款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