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瑞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实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恢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911348723659。
法定代表人:冷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萍,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实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凯丰路凯丰综合楼一楼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6189390446。
法定代表人:张娜。
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实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08)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7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0)深中法执字第551号。后恢复案号为(2011)深中法恢执字第953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前两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70097.33元,扣除执行费440元,余款69657.33元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
恢复执行后,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俊斌
审判员  刘 轶
审判员  胡小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