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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236号 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87236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8月6日出生,住曲阜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3年5月6日出生,住曲阜市。 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共计310000元。申请人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共计31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6月8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