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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与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5648号之一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557号三层835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