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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5649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557号三层835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金革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