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5649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557号三层835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金革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