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明天电子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执保116号
申请人:陕西新明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区)第5幢2单元23层22312号。
法定代表人:赵娜,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海,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平安力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何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歌,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瑾,男,该公司业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陕西新明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平安力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新明天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平安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283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我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保证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8)陕0103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书,已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平安力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银行账户内人民币(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军安
审 判 员 张 彬
审 判 员 陆 洋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姚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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