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3执保330号
申请人:北京平安力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何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瑾,男,该公司业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陕西新明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区)第5幢2单元23层22312号。 法定代表人:赵娜,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继浩,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江林,男,该公司业务经理,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北京平安力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新明天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北京平安力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12830元,现因北京平安力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平安力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283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军安
审判员张彬
审判员陆洋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姚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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