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8086号之一
原告:北京平安力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歌。
被告:陕西新明天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平安力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明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平安力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31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19)陕0103民初808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陕西新明天电子有限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陕西新明天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新明天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吴海玲
审判员 李 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