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盾牌安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盾牌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1459号

原告:*****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工业开发区(张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583983079F。

法定代表人:陆桂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昊杰,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盾牌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9层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827662883。

法定代表人:栗根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盾牌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2019年8月28日,原告*****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阳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江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