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盾牌安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盾牌安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5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盾牌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9层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662883。
法定代表人:栗根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汉族,1986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荣,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盾牌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牌安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盾牌安保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原告盾牌安保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人民(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248.44元;2、原告盾牌安保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00元;3、原告盾牌安保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10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0459.77元;4、原告盾牌安保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工资差额2726.57元;5、原告盾牌安保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工龄奖150元;6、原告盾牌安保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律师费2408.37元。
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1、原告盾牌安保公司支付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10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9862元;2、原告盾牌安保公司支付提成工资15400元、工龄工资2250元、年终奖3000元;3、原告盾牌安保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拖欠的产假工资17729.19元;4、原告盾牌安保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4137.93元;5、原告盾牌安保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一审判决:一、原告(被告)盾牌安保公司支付被告(原告)**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10248.44元;二、原告(被告)盾牌安保公司支付被告(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00元;三、原告(被告)盾牌安保公司支付被告(原告)**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10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0459.77元;四、原告(被告)盾牌安保公司支付被告(原告)**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工资差额1623.1元;五、原告(被告)盾牌安保公司支付被告(原告)**工龄奖金150元;六、原告(被告)盾牌安保公司支付被告(原告)**律师费2339.5元;七、原告(被告)盾牌安保公司为被告(原告)**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注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八、驳回原告(被告)盾牌安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被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原告盾牌安保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未交纳),由原告盾牌安保公司负担。
上诉人盾牌安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10248.44元;3、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4、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10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0459.77元;5、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工资差额1623.1元;6、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工龄奖金150元;7、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2339.5元;8、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二审答辩称:1、上诉人长期拖欠答辩人加班工资及产假工资,并非法克扣工资,依法应支付拖欠、克扣的工资;2、上诉人经被上诉人多次催付劳动报酬而拒付,被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产假期满亦未通知返岗或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事实与理由详见二审答辩状。
本院二审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10248.44元;二、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10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0459.77元;三、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工资差额1623.1元;四、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工龄奖金150元;五、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六、律师费负担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尚处于被上诉人**的产假期间,上诉人盾牌安保公司主张该期间被上诉人**并未出勤,无须支付绩效工资、补交产假期间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盾牌安保公司主张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但双方在合同中对此并未明确约定,已发放的工资未显示工资结构,上诉盾牌安保公司人亦未提交其它证据证明已发放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盾牌安保公司关于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10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本案中,上诉人盾牌安保公司因产假、事假、缴纳用人单位应负的社会保险费用等事项扣减工资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盾牌安保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工资差额1623.1元,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四,上诉人盾牌安保公司确认150元工龄奖金未支付,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每月应享有150元工龄奖金,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盾牌安保公司从被上诉人**入职满一年起按年支付被上诉人的工龄奖,并依照被上诉人**的在职工龄计算出被上诉人**的工龄奖应为150元,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五,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盾牌安保公司关于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六,一审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比例确定用人单位负担律师费用,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盾牌安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盾牌安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徐  雪  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会英(兼)
书记员 曾锦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