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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财保15号 申请人: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南二路26号自编二栋101(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889,943.64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DM20221102000000010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889,943.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