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财保43号
申请人: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郴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6361100.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月27日郴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申请人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6361100.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