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3886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兴华路153-30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鲁 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