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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3886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兴华路153-30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鲁 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