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491执3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与**、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执行标的金额3,053,605.21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
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0,000元,本院依据执行裁定,冻结并划拨了以上款项,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被执行人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工商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网络账户。
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共计52,100元,本院依据执行裁定,冻结并划拨了以上款项,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保险金额、网络账户金额不足。本院对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本院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谈话。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约谈,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及相关程序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韩 武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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