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8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全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忻州航天国泰碳中和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忻州航天国泰碳中和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2,960,224.98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单剩余价值87026.94元,扣除执行费1205.4元,已向申请人发款人民币85821.54元;于2022年10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及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均未实际控制,已向申请人送达续封通知书。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忻州航天国泰碳中和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其他保单登记信息、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个人名下无可执行公积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忻州航天国泰碳中和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经核实,被执行人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住所地经营,已向被执行人忻州航天国泰碳中和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户籍地派出所送达调查函。本院已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