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突泉县九龙乡人民政府、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4民初2321号 原告:突泉县九龙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九龙乡九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4011639694T. 负责人:**,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日乐,女,1991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乡政府工作人员,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3号楼4层40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3PLU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兴安盟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物流园区内江南商业服务楼三期-商业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MA0QL4PN3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突泉县九龙乡人民政府诉被告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兴安盟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 纠纷一案中,原告突泉县九龙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突泉县九龙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突泉县九龙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突泉县九龙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