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终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3号楼4层40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0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49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68元,减半收取575.34元,由上诉人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 妍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