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京0491民初4961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12月17日
开庭时间
2022年1月13日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
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0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3号楼4层40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出庭情况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 999 577.97元及截至2021年11月15日的罚息54 027.24元,并支付上述本息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根据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答辩意见
二被告均认可借款事实,希望能够与原告协商还款。
查明事实
借款合同
合同名称
《小微快贷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110009115612877704
贷款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
共同借款人
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0年8月6日
借款额度
3 000 000元
额度有效期
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6日
贷款利率
年利率4.2525%,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还款方式
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罚息及
复利
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如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其他约定
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企业负有相同的借款责任,一旦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企业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的债权。
放款及欠款情况
放款金额
3 000 000元
放款日
2020年8月6日
到期日
2021年8月6日
欠款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15日,二被告未还本金为2 999 577.97元、罚息54 027.24元。
简要裁判
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二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罚息、复利,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判决主文
被告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贷款本金2 999 577.97元,并支付罚息(截至2021年11月15日的罚息为54 027.24元,此后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5 614元,由被告北京航天国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潘 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