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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佳安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泰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35047号
原告:北京百佳安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国泰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百佳安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安创公司)与被告北京国泰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环能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佳安创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被告国泰环能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佳安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信息费124252元及违约金248504元,总计37275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初,国泰环能公司委托其公司负责人***(音)在海淀区北清路区域租赁房屋,联系到我公司。我公司为国泰环能公司推荐了几处房源信息,2017年4月17日,我公司代领***(音)及国泰环能公司其他员工一起到北清路北斗星通大厦及朗丽滋酒店实地看房,当时***(音)代表国泰环能公司签署了《客户看房及信息提供确认书(写字楼租赁版)》,该确认书约定:甲方确认上述房源信息为乙方首次提供;收费标准:月租金的100%,收取方式:甲方通过乙方签约成功后,信息费由出租方承担,乙方承诺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及其相关联的第三者通过乙方看过上述房产后一年内,也可自行或通过其他经纪机构租赁上述房产,但甲方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支付信息提供费(信息费为甲方所承租房屋的一个月租金),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向乙方双倍支付信息费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照信息费总额的5‰收取。国泰环能公司通过我公司看过上述房源后感觉北斗星通大厦北楼一层的950平方米房子比较适合他们,让我公司与北斗星通负责人进行沟通签约细节。在我公司与北斗星通大厦负责人沟通过程中,国泰环能公司负责人***(音)打电话给我公司索要巨额回扣,我公司未同意。几天后,国泰环能公司打电话说他们已经承租了该房屋。国泰环能公司通过我公司带领看房后知悉了该房源信息,又因我公司未答应给其巨额回扣,就抛开了我公司私自与北斗星通大厦签约租赁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国泰环能辩称,不同意百佳安创公司的诉讼请求。2017年4月初,因我公司需要更换住所,所以委派我公司员工***办理此事,此期间***在网上看到了百佳安创公司发布的相关房屋信息,随后原告带领我方员工***实地查看了北清路北斗星通大厦及朗丽兹酒店的房屋。看房期间原告方员工为了证明其带领我方看过房,让我方员工***签了一张空白的信息确认单,该确认单上无该公司的任何签字和盖章以及手写信息,且我方员工***对此单据上的详细信息并不知晓。我公司在和百佳安创公司员工看过上述房屋后,对北清路的北斗星通大厦比较满意,于是就和百佳安创公司一起约见了北斗星通大厦的物业,但是就房屋租金、租期以及付款方式等相关问题没有达成共识。我公司后经北斗星通大厦得知百佳安创公司没有北斗星通大厦的房屋代理权,其有委托代理的相关公司,于是我方就联系了具有北斗星通大厦房屋租赁代理权的公司,并通过该公司与北斗星通大厦物业商定了房屋租赁事宜,并签订了租赁协议。在我方入住北斗星通大厦后,百佳安创公司来到我公司无理取闹,并加以各种威胁,对我方的办公造成极大的破坏,直到2017年9月11日,我方收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有此诉讼。我方员工***在签署看房信息单据时,单据上并没有认可签字和盖章,我方员工在签字时,对单据上的信息并不知晓,并且单据上的信息和百佳安创公司所述严重不符,因此我方要求法院认定百佳安创公司主张的居间合同无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7日,国泰环能公司员工***(甲方)与百佳安创公司(乙方)签订《客户看房及信息提供确认书(写字楼租赁版)》,确认百佳安创公司向国泰环能公司提供了北斗星通大厦北楼一层、朗丽滋酒店2层2022室房源信息,并约定乙方信息费收取标准为月租金的100%,收取方式:甲方通过乙方签约成功后,信息费由出租方承担,乙方承诺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及其向关联的第三者通过乙方看过上述房产后一年之内,也可自行或通过其他经纪机构租赁上述房产,但甲方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支付信息提供费(即:甲方所承租房屋的一个月租金);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向乙方双倍支付信息费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照信息费总额的5‰收取;上述约定中甲方系个人时所指的关联方是指与甲方关系密切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甲方系公司时所指的关联方是指本公司,与本公司合资、合作的公司或本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等关联公司或机构及个人。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当日百佳安创公司带领国泰环能公司职员***分别前往确认书中的两处房源看房。
2017年4月21日,国泰环能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租赁标的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东路7号1幢北斗星通大厦北楼一层,租用建筑面积总计950平方米,租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租赁期第一年、第二年房屋租金单价为4元/天/平米,平均月房屋租金为115583元。
庭审中,国泰环能公司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一份,主张百佳安创公司没有北斗星通大厦北楼一层委托代理租赁权,百佳安创公司对该协议真实性认可。另,国泰环能公司主张其公司员工***在签署《客户看房及信息提供确认书(写字楼租赁版)》时,确认书是空白的,并没有百佳安创公司的公章和签字,就此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百佳安创公司是否为国泰环能公司提供了看房服务及房源信息以及国泰环能公司是否利用了该房源信息与案外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通过百佳安创公司提交的《客户看房及信息提供确认书(写字楼租赁版)》可知,该确认书甲方处明确有国泰环能公司员工***的签字,虽然庭审中国泰环能公司主张,该公司员工***在签订确认书时该确认书是空白的,并没有百佳安创公司的公章和签字但其未就此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同时,从国泰环能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仅能证明国泰环能公司是通过北京企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虽然业主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未授权百佳安创公司代理房屋租赁事宜,但是利用房源信息与是否有权代理房屋租赁无关,故本院对其以上主张不予采信。在百佳安创公司带领国泰环能公司实地看房后,国泰环能公司与北斗星通大厦北楼一层业主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即可确定国泰环能公司利用了百佳安创公司的房源信息,故百佳安创公司诉请要求国泰环能公司支付信息费,于法有据,具体金额本院依据国泰环能公司实际缴纳租金标准判定。关于违约金部分,鉴于双方就是否利用了百佳安创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从而与案外人签订了租赁协议存在较大争议,并非国泰环能公司故意拖延支付,且百佳安创公司未就其实际受有的损失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国泰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百佳安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信息费十一万五千五百八十三元;
二、驳回北京百佳安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九十二元,减半收取计三千四百四十六元,由北京百佳安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三百七十七元(已交纳);由北京国泰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六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北京国泰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