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民初6778号
原告: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第3幢1层。
法定代表人:裴志乾,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娇,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30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申请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63.00元,由原告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