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2949号
原告: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第3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5MA6E3U4H34。
法定代表人:裴志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143574403。
法定代表人:刘旺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29元,由原告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航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惠珍
书记员任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