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283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志乾,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负责人:蒙锦文,经理。
关于申请人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民初155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尾款19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78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开户银行,但均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未查询到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2、对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及其户籍地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3、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凯里市人民法院(2020)黔2601民初15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未支付的案款应当继续支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系统自动每半年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会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顾祥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彭 东
书 记 员 周安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