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异279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第3栋1层-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5MA6E3U4H34。
法定代表人:裴志黔,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玲,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路79号文昌苑综合楼A栋A单元15层1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PEAH7G。
分公司负责人:蒙锦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高港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141866115G。
法定代表人:程建国。
异议人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丞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异议人丞栋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丞栋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追加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为(2020)黔2601民初15586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责令华泰公司对(2020)黔2601民初15586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执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执行金额19万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事实与理由:丞栋公司与华泰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件中,华泰贵州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黔2601执2836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华泰贵州分公司系华泰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追加华泰公司为被执行人,对案涉执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经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丞栋公司与华泰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件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丞栋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黔2601执28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华泰贵州分公司系华泰公司的分支机构,于2018年8月21日成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结合本案,本院在执行丞栋公司与华泰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丞栋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丞栋公司申请追加华泰贵州分公司的总公司华泰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贵州丞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江
审 判 员  赵婧霖
审 判 员  韩 晶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覃庆伟
书 记 员  邓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