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执异1517号
案外人: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口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华,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1幢1层、5层至13层。
法定代表人:李桂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序蕊,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岭,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置业公司)、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陈岭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建筑公司)对执行被执行人火炬置业公司名下火炬东第XX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建筑公司称,请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拍卖。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4日,火炬置业公司已将涉案房产卖给了案外人,并于2018年4月17日交付房屋。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至今,房屋一直由案外人占有使用,并负担物业费、有线电视费、暖气、燃气等费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因为火炬置业公司未向政府交纳配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为支持其主张,青岛建筑公司提交了《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火炬东第业主手册》、收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青岛建筑公司曾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涉案房产系其购买的房产,请求依法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鲁01执异1477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案外人青岛建筑公司的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案外人青岛建筑公司已就涉案房产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并被依法驳回,其再次提出上述请求,本院不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 宏
审判员 戴伍建
审判员 郑凤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季昱辰
书记员魏煜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