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岛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辖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国初,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7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2015年10月29日,双方就卓越花园项目《建筑艺术专家评鉴》阶段的方案编制任务及方案报审等事宜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项目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北路西侧。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笔录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本案的诉求不包含2015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委托合同中,履行委托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的2015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在本案的诉求范围内,其管辖约定与本案无关。
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许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