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12056号
原告: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樑,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原告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1日签订《买卖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及安装电梯,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前已将安装完毕的电梯移交给被告使用,但被告至今尚欠电梯款73000元。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款73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3469.5元(利息从2018年7月17日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电梯款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直至结清所有款项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1日签订《买卖及安装合同》,该合同上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河源市,其中第十四条约定“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出现争议和分歧的,应通过共同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时,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主张《买卖及安装合同》的签订地为河源市龙川县,并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移交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亦明确表示同意由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本案应由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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