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誉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88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誉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聪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啟兵,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谢伟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誉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誉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誉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2.5元、保全费390元,由原告深圳市誉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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