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81民初449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霞,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四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谢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樑,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27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工程款6927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3日为4867.2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负责为被告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指定的深圳市赤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吉上苑二期、前海香槟金融大厦进行电梯安装施工。原告按照约定进场进行施工并完成安装,2020年5月13日,双方经结算,确认由原告负责安装的工程款项为230920元,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61644元,但一直未按约定将尾款结清。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工程款69276元。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系涉案工程项目的经手人和实际负责人,为防止两被告之间相互推诿,故同时起诉两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称本案是涉及电梯安装工程,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根据原告***的描述,本案的施工地点位于深圳市赤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吉上苑二期、前海香槟金融大厦进行电梯安装施工,工程地点均不在广东省乐昌市辖区内,乐昌法院并没有本案的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综上,恳请依法将本案移送到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深圳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亦未约定管辖。原告诉称的两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深圳市赤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吉上苑二期、前海香槟金融大厦工程项目分别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南山区,即合同履行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龙岗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香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瑶瑶
书 记 员 杨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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